北京治疗白癜风最好的医院 http://www.txbyjgh.com/m/一、基本案情
年2月20日12时30分,原告徐某金与原告李某玲之女徐某某因声嘶、空空样咳嗽、憋喘3天入被告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给予应用抗生素头孢呋辛钠、激素地塞米松等药物治疗,效果差,憋喘持续加重。
于16时50分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立即给予胸外心脏按压,麻醉科紧急行经口明视气管插管,气管插管内吸出粘脓性分泌物,球囊辅助呼吸,改善供氧,但经紧急抢救无效,徐某某死亡。
二、患方观点
患儿憋喘持续加重,期间原告要求转儿科治疗,但儿科以属于喉炎为由不予收治。从患儿入院到死亡,被告一直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严重贻误了治疗时机,直接导致患儿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严重后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三、医方观点
1、我院对患者徐某某的诊治医疗行为中,医护人员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存在医疗过失。
2、患者徐某某因声嘶、憋喘伴发热三天来我院,入院后给予消炎药物、激素、雾化吸入等治疗,患儿憋喘持续加重,给予用地塞米松4m,iv,给予持续吸氧,持续心电监护,血氧饱和度在95%左右,急请儿科、麻醉科、ICU会诊。
给予加量地塞米松、雾化吸入、加用呋塞米等药物治疗,患者喘仍无明显缓解。考虑患儿病情变化较快,目前憋喘明显,紧急转重症监护室进一步治疗,在病房刚抱起患儿去重症监护室时,患儿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查体颈动脉搏动消失,心音消失。
立即给予胸外心脏按压,麻醉科紧急行气管插管,气管插管内吸出粘脓性分泌物,球囊辅助呼吸,改善供氧,反复给予肾上腺素静推,给予应用多巴胺升压,并应用碳酸氢钠药物。
抢救1小时后,患者无自主呼吸,无心跳,瞳孔散大,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心内科主治医师给予行心电图检查呈直线,经医务科、麻醉科、ICU、小儿科、急诊科讨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与患者父母沟通,放弃抢救,于18:05宣布临床死亡。
3、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病情变化,做出了符合患者病情、符合基层医疗水平的诊疗措施,整个诊疗过程及时、严谨,无任何过错,患者亲属质疑的情况并不存在。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结合医疗过错程度予以赔偿。
四、尸检结果
x司法鉴定中心对患儿死亡的原因进行鉴定,结果为患儿系急性喉炎、支气管肺炎等呼吸系统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x物证鉴定中心以“该案涉及儿科等相关专业问题,我中心鉴定人对上述问题掌握能力有限,超过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决定不予受理。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所于年5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错分析
1、关于患儿病情。患儿来诊时病情已重,临床预后存在虽经积极治疗预后仍不良的不确定性。患儿入院后,医院给予药物对症治疗,于当日下午出现病情急剧加重,其入院至死亡不足6小时,其病情进展迅速,临床明确诊断、及时制定治疗方案并实施存在客观局限性。
2、关于治疗、病情观察及处置。医院在对患儿氧疗方面存在不足。在患儿呼吸困难进行性加重的紧急干预上缺乏果断以致相应处置措施迟滞,医院存在过错。
3、关于病历记载。审查送检病历医嘱,未见有关气管插管医嘱下达,其与前述病历记载存在不一致,医院在患儿气管插管实施的事实方面进一步审理确认。
七、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原因力建议为同等因果关系。该鉴定意见记载“未见有关气管插管医嘱下达,与病历记载存在不一致”,徐某金、李某玲据此主张x医院应当对徐某某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x医院对患儿徐某某在抢救过程中已实施了气管插管的抢救措施,医嘱与病历记载不符属于病历记载不规范问题,属院方的过错行为,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在进行因果关系原因力评定时,已综合考虑了患儿的病情、医疗机构诊疗技术水准以及医方过错等因素,对其作出的同等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确定由x医院对徐某金、李某玲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x医院赔偿徐某金、李某玲医疗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9元(.37×50%);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