喘息性支气管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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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30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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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吴某于5月21医院处出生,当日该院给吴某注射卡介苗和乙肝疫苗。7月2日至9月1日间,吴某多次因咳嗽发热、右腋下淋巴结、医院处治疗。次年2月25日,吴某再次因反复发热,医院儿保科接种门诊就诊,接种门诊当即向区防疫站电话报告相关情况。区防疫站计免科负责人立即医院了解情况,对吴某的诊疗进行指导,并进行疫情登记。

吴某于此次住院治疗过程中获知病因为结核感染,认为结核感染的原因是接种卡介苗所致,医院交涉,但无果。吴某之母向区卫健委投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对吴某接种卡介苗后引起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诊断。经专家组讨论分析,最后诊断“1.卡介苗接种后淋巴结炎;2.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粒细胞减少、败血症、肺炎、支气管肺炎、尿路感染、感染性腹泻、上呼吸道感染等与本次疫苗接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注射的卡介苗质量不合格,加上医护人员操作不规范,用量掌握不好,注射卡介苗后二十天,发现小孩两侧腋窝出现指头大的淋巴结肿块”,医院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吴某向一审法院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两级医学会均以目前不具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资质为由不予受理。至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无果。另,经询问相关鉴定机构,本案因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果,致医疗过错鉴定亦无法开展。

一审法院以吴某接种卡介苗医院未及时上报的过失无直接因果关系,本医院接种卡介苗的行为存在不当或过错,且吴某所患淋巴结炎已经治疗好转,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法律简析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将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随着人们疾病预防意识的提高,全球疫苗需求不断增加,疫苗市场呈现出高歌猛进的发展态势,因此疫苗的安全管理是近两年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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